

(4)稅務登記表的受理、審核
a:受理。稅務機關對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申請稅務登記報告書》,及要求報送的各種附加資料、證件進行查驗,對手續完備、符合要求的,方可受理登記,并根據其經濟類型發給相應的稅務登記表。
b:審核。稅務登記審核工作,即是稅務機關登記工作的開始,也是稅務登記管理工作的關鍵。為此,加強稅務登記申請的審核就顯得十分必要。通過稅務登記申請的審核,可以發現應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戶數,實際辦理稅務登記戶數,進而掌握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戶的行業構成等稅務管理信息。
為此,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并應在30日內予以答復。
(5)稅務登記證的核發。根據《征管法》第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因此,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表及附送資料、證件審核無誤的,應在30日內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具體規定如下:
a:對從事生產、經營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b:對未取得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核發臨時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暫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并在正副本右上角加蓋‘臨時’章。
c:對納稅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及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除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的外),核發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d: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